先聲明,我不是律師,不能代答單一案件;謹就個人所知回答如次
一. 一定得回台灣辦(好像是DS-156),很快,証件全了,二天出來;它是條約簽証,在美國辦,是取得合法居留和工作的身份而不是從美國境外進入美國的簽証, 出境就進不來,一定得回台灣在台協會辦才是出入境簽証
二.一次給五年簽証,每次進來在白卡上(i-94)重新給二年的停留,直到五年滿;快滿了以前只要條件在,回台灣再辦,照給,也沒有像L1的年限,我們一般笑稱它是"準緑卡",在當州居留滿一年,就是居民了
三.擁e-2一定是外資佔50%以上的公司受雇,所以當事人SSN沒問題,孩子不可以SSN,老婆可以有工作,一般都由老婆找到工作,由老婆轉換身份來辦全家綠卡
四.e-2很持別,它不是dual intention的非移民簽証;但是可以辦移民,和L1很像,但因條約簽証,所以要放棄些東西,譬如說,您是這家公司所有人,即您是外資,那麼才給e-2;您都申請移民,這家公司.....,所以有些限制;因此有門路走L1或投資移民;短期沒辦法或要避稅,那麼e-2是好的方式,它並不規定您一定得住美國,或境外所得也得拿來報
五.資本額大的公司,您又不是老板,而且是高階職位,辦的方法和L1很像,基本上是可以辦移民,也不一定要滿二年
[ 本帖最後由 Bingo 於 2007-12-15 10:52 PM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