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失業前持有H-1B身份或者H-4身份,尚未遞交I-485申請調整身份便失去工作。美國各個州對失業金領取採取不同的辦法,但H-1B身份的失業人員在很多州已經無法領取失業金了,比如加州已經不再發給H-1B失業者任何失業金了。大部份州都要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必須積極尋找工作,如果有僱主聘用就能隨時為其工作。但由於H-1B 是需要有公司支持的一種工作簽證,申請人一旦失業,其H-1B 身份就不存在 (out of status) , H-1B 持有人失業後必須通過轉換身份或者找到一份新的工作才能夠合法居留在美國無法隨時為僱主工作,這樣也就無法滿足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了。但是如果還有少數的一些州仍然可以發給H-1B持有者失業金,但這些領取失業金的申請人要小心,移民法上要求非美國公民不能給美國社會造成負擔,H-1B持有人必須能夠支持本人及其配偶H-4的生活,如果H-1B持有人失業後領取失業金,那麼其本人或者配偶H4在回母國簽證時,移民官很可能會以造成社會負擔(public charges)為原因拒絕其簽證。
2.申請人已經遞交I-485申請調整身份但還在等待排期,並持EAD工作期間失業。這樣的申請人擔心如果領取了失業金,會不會在排期到來時移民局以社會負擔(public charge)拒絕批准綠卡。其實一般來說這種情況是不會發生的,失業金其實是一種失業保險,是平時僱主每個月為僱員向州政府代繳的一種費用。所謂社會負擔(Public charge)的定義是如果一個人長期接受政府資助,政府的失業救濟已經成為此人日常收入主要來源(income maintenance or institutionalization for long-term care at government expense)並且已經達到一定時間長度,那麼此人就成為了一個社會負擔。但是失業保險通常只有一年的時間,因此不可能成為長期的收入來源,所以此類申請人在排期到來的時候,如果已經找到工作,即使有短期領取失業金的歷史,尚不屬於構成對社會的負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