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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希望在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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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国籍骗取移民福利,禁止入境豁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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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人間 發表於 2012-4-2 22:33: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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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任何外籍人士以欺骗或陈述虚伪事实的方法获取签证利益,将会被禁止入境美国。但如果该外籍人士能充分证明禁止入美将对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直系亲属造成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外籍人士仍能获得禁止入境之豁免。以下贺秀娟律师将介绍行政上诉办事处(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最新一则关于申请人成功获得豁免之判决:$ \+ j9 ]1 e  Q' Q

0 k5 j% H. o' y5 n+ h. G案件说明
, S$ `8 L1 n, B! v申请人实为巴西籍裔的男性,利用假国籍即萨尔瓦多国国籍骗取美国移民局的移民福利,获取暂时保护身份及工作许可。同时,申请人还是亲属移民(I-130)的受益人。为其提起I-130申请的,是其美国公民妻子并且这一申请已获准。但是,之后被发现这一男子违反移民法(Section 212 (a)(6)(C)(i)),以欺骗或陈述虚伪事实的方式入境美国,而被禁止入境。于是该男子提出豁免申请,地区检察官以未达到“极大困境”的标准而拒绝,因此申请人提起上诉,希望能继续待在美国。本案的重点在于,是否申请人能提出充分证据以证明,若是申请人被遣返回国后,将会造成其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直系亲属无论是情感、身体、精神、医疗、或经济上的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 u+ v* P) e9 v; }
! M$ I7 i( L8 ~. U9 n
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衡量是否符合“极大困境”时有一系列标准,如是否有合法的永久居民或美国公民配偶或父母居住在美国、家人在美国境外的家庭关系、家人所移居国的环境状况及其与家人的紧密程度、离美后的经济影响、健康状况(特别是能否在居住国仍有适当的医疗照护等等。$ H; ^8 R( \5 I' P* `2 I

  r& `; ~5 j! I' P& C  A移民上诉委员会也列出了不符合“极大困境”的情况,包括经济上的不利影响,例如将会失去现在的工作、不能维持现在的生活质量、不能继续从事目前的专业领域、和家人分开、及在美国居住几年后回到移居国的文化调节问题等等,这些属于移居回国后较一般且通常会发生的问题,并不构成“极大困境”的标准。
5 P7 z+ e4 e' }7 r0 E1 d1 h) N; I
$ ?7 ^: M2 E$ w* h% m5 H本案对“极大困境”情形的论证:
. q, f9 X* t0 U: s我们看申请人的辩护律师是如何提出几项证明,论证申请人及及其配偶、家庭存在“极大困境”:% b, ~3 G. j0 t5 v( q
1. 申请人之配偶在申请人回国后将有可能遭受情感或精神上、健康上的极大困境
8 S% J& a) x3 ^6 h, ^4 Y申请人律师提供了配偶的医生数据、精神评估、患有抑郁症导致有严重酗酒历史、自杀倾向、厌食症、失眠等问题,长期服用的抗抑郁的药方、巴西医疗条件无法满足其治疗需求的证明以及亲属为其恳请的信件。配偶的陈述信中写道与申请人分开后自己会“忧郁地死去”,并且像前任丈夫离她而去时一样,她又会终日借酒麻痹自己的痛苦。& {& I4 e& q) {4 m; d# p
2. 申请人之配偶在申请人回国后有经济上的问题
% a* X: x: k4 `# Y% J4 t  x4 M& H律师提供文件证明,包括两人的报税单、信用卡消费记录、配偶雇主的证明信、申请人工资收入证明、亲属对其配偶的债务情况的证明信。申请人强调其配偶信用卡欠款金额大,正因为如此,他们夫妻暂时住在美国公民身份的女儿家,省了房租钱。这些都显示其与美国在经济上有紧密关联。. {! f  j! `5 O) k
3. 申请人之配偶若是随申请人移居巴西,也会面临生活上困境
. t/ F/ k; [' R; _& v% l因申请人之配偶移居美国居住了超过20年,在美国有离不开的亲人,两个女儿目前都是美国公民,一个美国公民女婿,四个美国公民身份的外孙。配偶之前从来没有去过巴西,在巴西没有亲人和朋友,也不会说葡萄牙话,她到巴西后将失去目前美国的工作,她已经为这一雇主工作了15年。假如她去了巴西,很有可能没有经济能力再回来看她的子女和外孙们。
* _4 D1 H$ l; X' b- s5 X9 \
+ i# |- y( d7 u* s! r1 P2 Z% w贺秀娟律师事务所曾总结过多篇移民豁免判例刊登在网站,这些都需要通过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取得豁免,究竟申请人要证明怎样的困境才能取得批准,除了本案所列举的情形,读者可参看其它各案的实例列举: 《因陈述不实事实而被禁止入境美国,中国申请人豁免成功》、 《十年禁止入境,终以“极大困境” 成功豁免》、 《第九巡回法院判例:非法获绿卡,可否豁免禁止入境?》、 《10年禁止入境终得豁免》 1 r# ?# b! m7 M+ k4 k0 |" Z* f
" C, S8 d( e. y$ p. r% i
本案AAO判决:+ @/ @; i* n8 G5 w' j" W
总结以上各点原因,本案件的主要不利因素为:申请人使用诈欺的文件企图入境美国。而有利因素则为:申请人之美国配偶在申请人回巴西或者是跟随其一起回巴西都将面临极大困境、申请人与美国的亲属和朋友的紧密联系、之前没有犯罪记录等,因此AAO判定,虽然申请人严重违反移民法,但本案之有利因素大于不利因素,AAO支持上诉人请求,申请人取得豁免。之前地区检察官拒绝申请人I-485调整身份申请的决定也无效,申请人可以继续进行调整身份申请。
( w2 N3 Y: U+ d) O3 ?  d  e5 {1 R3 u; X, l* H
贺秀娟律师告诫广大读者:
/ m% b6 b5 J7 u/ Y4 a7 H2 ]以欺骗、陈述虚为事实的方式企图取得签证,是严重触犯美国移民法之行为,若有此类情形发生,取得豁免是一种解决方案, 但能否成功豁免,则取决于对规定的了解、相关证据是否充分且有力。在豁免申请的审核日趋严格、申请难度日益增加的情况下,碰到这类复杂案件时,建议与专业的顾问或律师联系,不要盲目碰运气。贺秀娟律师为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同时为您提供专业律师服务,以解决您的问题。
2 l' {& V; d) B) v0 `6 P1 ^) U3 W0 o/ }. N#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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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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